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案例一
處罰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處罰結果:罰款37332元
處罰依據:
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生產企業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化妝品,銷售未備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銷售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照、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批準證明文件的化妝品,銷售化妝品經營者擅自分裝、配制的化妝品,或者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處罰結果:罰款50148元; 沒收違法所得; 警告
處罰依據:
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生產企業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化妝品,銷售未備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銷售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照、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批準證明文件的化妝品,銷售化妝品經營者擅自分裝、配制的化妝品,或者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處罰結果:警告;罰款10000元;沒收非法財物
化妝品標簽必須符合規范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
銷售進口普通化妝品必須通過備案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