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執法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部署和2022年衛生健康重點工作有關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2022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監督抽查內容
(一)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管理,重點檢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儲存、接種等情況;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消毒隔離措施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況;
(二)學校、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情況;
(三)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情況;
(四)鞏固打擊非法醫療美容服務和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對開展醫療美容、醫學檢驗、健康體檢、口腔、近視矯正等服務醫療機構以及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五)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情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情況;
(六)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抗(抑)菌制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22〕?176號)要求,開展抗(抑)菌制劑亂象治理工作,此項內容納入202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考評。
二、組織實施
(一)2022年國家雙隨機抽查工作由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要求自行抽?。ㄔ斠姼郊?。各地要根據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已下發省級抽查計劃的省份可將相關任務納入國家抽查任務一并統計。
(二)各地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加大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經費保障力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檢查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強化對下級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國家隨機監督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各地雙隨機任務抽取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執法檢查人員有特殊原因難以執行抽查任務的,可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調整,調整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抽取人員總數的15%。
(四)抽查任務中涉及到的檢測任務,原則上應當由當地疾控機構承擔,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
三、相關工作銜接
(一)各地要做好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任務與地方日常監督工作的銜接,將國家隨機監督抽查作為日常監督工作的一部分進行統籌安排。在執行隨機抽查任務過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監督檢查事項,聯合開展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要在兼顧各專業需求的基礎上爭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項,避免對檢查單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擾。發現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堅決立案查處,維護國家隨機監督抽查的嚴肅性。
(二)各地要將傳染病防治監督抽查工作與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相結合,對抽取的單位應當采取分類監督綜合評價方式進行檢查。各地要及時將綜合評價結果通報給本級業務管理部門,將評價結果納入日常管理措施中,與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等級評審、校驗、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規范化基層醫療機構評審等工作相銜接。
(三)各地在完成計劃外,要結合地方實際,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監督執法適用隨機抽查的,應當采取雙隨機方式。要積極推進通過手持執法終端、全過程執法記錄設備等,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增強執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抽查結果信息通過當地官方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二)各地要按照計劃要求(見附件1-4),通過衛生健康監督信息系統按時上報相關信息。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抗(抑)菌制劑亂象治理工作總結(電子版)、檢查案件查處匯總表和違法添加禁用物品產品清單于2022年11月15日前報送我委。
我委將適時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執行中如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2022年公共衛生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
附件2:2022年職業衛生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
附件3:2022年傳染病防治和消毒產品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
一、傳染病防治監督抽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抽查轄區15%二級以上醫院、5%一級醫院、2%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20%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1.預防接種管理情況。接種單位資質情況;接種疫苗公示情況;接種前告知、詢問受種者或監護人有關情況;執行“三查七對”和“一驗證”情況;疫苗的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和處置記錄情況。
2.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制度情況;開展疫情報告管理自查情況;傳染病疫情登記、報告卡填寫情況;是否存在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情況。
3.傳染病疫情控制情況。建立預檢、分診制度情況;按規定為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診療情況;消毒處理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污水和醫療廢物情況;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情況;發現傳染病疫情時,采取傳染病控制措施情況。
4.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度情況;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情況;消毒隔離知識培訓情況;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情況;醫療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情況。二級以上醫院以口腔科(診療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應中心為檢查重點,無相關科室的,可根據情況自行選擇重點科室。一級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以醫院口腔科或口腔診所、美容醫院、血液透析中心為檢查重點,醫院如無口腔科,可根據情況自行選擇重點科室。
5.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情況;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情況;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建立情況;醫療廢物交接、運送、暫存及處置情況。
6.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級實驗室備案情況;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培訓、考核情況;實驗檔案建立情況;實驗結束將菌(毒)種或樣本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藏情況。
二、消毒產品監督抽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抽查轄區30%的第一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30%的除抗(抑)菌制劑以外的第二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100%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25%的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同時生產第一類和第二類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生產第一類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抽取。
(二)監督檢查內容。
1.第一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原料衛生質量以及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標簽(銘牌)、說明書等。其中醫療器械高水平消毒劑、滅菌劑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原材料衛生質量、生產用水、出廠檢驗報告和生產記錄;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凈化車間、原材料衛生質量、生產用水、出廠檢驗報告、禁用物質和生產記錄等;生物指示物、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醫療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滅菌器械生產企業重點檢查生產設施、出廠檢驗報告和生產記錄等。
2.第二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原材料衛生質量以及消毒產品衛生安全。
評價報告、標簽(銘牌)和說明書等。其中手消毒劑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出廠檢驗報告和生產記錄;其他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產企業重點檢查生產設備、原材料衛生質量、出廠檢驗報告和生產記錄等。
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重點檢查衛生許可是否在有效期內,生產項目、類別、條件是否與衛生許可證一致,查看生產過程記錄、原料進出貨記錄、產品批次檢驗記錄等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抗(抑)菌制劑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內容是否齊全合格并備案;檢查抗(抑)菌制劑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包裝等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宣傳療效和標注禁用物質等情況。
3.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生產過程以及消毒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衛生用品、婦女經期衛生用品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原材料衛生質量、空氣消毒設施、出廠檢驗報告。
4.抽查產品及檢測項目詳見附表3。
第一類消毒產品:每省抽取不少于15個產品進行檢驗,重點抽查含氯消毒劑(如產品總數不足15個,則被抽取到的生產企業的產品全部進行檢驗);
第二類消毒產品:每省抽取不少于30個抗(抑)菌制劑膏、霜劑型,可參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進行檢驗,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質氯倍他索丙酸酯等,以本省份企業生產的產品為主,重點在醫藥公司、零售藥店、母嬰店、商場超市、嬰幼兒洗浴及游泳場所、醫院等經營使用單位采樣。同時檢查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包裝等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宣傳療效的情況。除抗(抑)菌劑以外的第二類消毒產品抽取不少于25個產品進行檢驗,重點抽查低溫消毒劑(如產品總數不足25個,則被抽取到的生產企業的產品全部進行檢驗);
第三類消毒產品:每省抽取不少于10個產品進行檢驗,重點抽查成人排泄物衛生用品、婦女經期衛生用品(如產品總數不足10個,則被抽取到的生產企業的產品全部進行檢驗)。若“雙隨機”對象被抽查到所屬類別的消毒產品數量不足,則以該企業其他類別消毒產品數量補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傳染病防治和消毒產品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結合常態化疫情制定本轄區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傳染病防治監督抽查工作要與醫療衛生機構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相結合,抽取的單位均采取分類監督綜合評價方式進行檢查。同時,重點加強從事核酸檢測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消毒產品監督抽查要堅持問題導向,逐一核查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范情況、已備案抗(抑)菌制劑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合規情況、抗(抑)菌膏、霜劑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質情況,此項內容納入202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考評。
(二)加大檢測力度,嚴厲查處違法行為。抽查過程中發現可疑消毒產品時,及時采樣送檢,加大抽樣檢測力度,防范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發現添加違禁物質行為,應當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一查到底,依法從嚴查處;發現非本轄區問題產品,要及時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大省際、市際間聯合查處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三)各地要于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摸底檢查和抗(抑)菌制劑膏、霜劑型抽查任務,并將本省份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檢查和抗(抑)菌制劑膏、霜劑型抽查工作總結(電子版)、檢查案件查處匯總表(附表6、7)和違法添加禁用物質產品清單(附表8)報送我委,重大案件及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其他的抽查任務和數據填報工作要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消毒產品國家監督抽查表頭標記有“★”的匯總表尚不能通過“信息報告系統”個案填報直接生成,需填報匯總表上報信息。同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本省份傳染病防治和消毒產品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的電子版報送我委。
? 附表內容可掃描二維碼獲得
附件4:2022年醫療衛生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